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放射性廢棄物之管制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2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內,安全分析報告所涵蓋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 設施,其興建或運轉之申請,得與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建造執照及運轉執照 申請合併辦理。

前項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之除役,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與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合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