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放射性廢棄物之管制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24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土地再利用或免於監管,其經營者應檢附經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資料及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