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放射性廢棄物之管制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20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經營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 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 指定之報告,主管機關應將相關報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