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之管制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14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其經營者應擬訂除役 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實施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除役完成後,經營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前項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為 永久停止運轉;其除役程序,依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之除役,應於永久停止運轉後十五年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