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 105 年 06 月 20 日)
第3條
飲用水中總阿伐濃度限值為每立方公尺五五○貝克;鈾濃度限值為每立方 公尺一、一一○貝克;鐳二二六及鐳二二八濃度限值各為每立方公尺七四 ○貝克。

前項總阿伐濃度超過每立方公尺二○○貝克時,應進行鈾、鐳二二六及鐳 二二八之濃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