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附則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51條
本法規定由主管機關辦理之各項認可、訓練、檢查、偵測或監測,主管機 關得委託有關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辦理。

前項認可、訓練、檢查、偵測或監測之項目及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 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