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罰則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46條
輻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拒不接受教育訓練。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拒不接受檢查或特別醫務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