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罰則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4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一、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規定有告知義務,未依規定告知。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偵測 或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或未經訓練而 擅自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