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罰則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40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三十八條或前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 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