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之管理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33條
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記載事項有變更者,設施經營者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