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善後處理 ( 95 年 01 月 04 日)
第9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居民,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由主 管機關辦理一次免費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判讀 ,發現有因輻射導致傷害或病變之虞者,由主管機關長期追蹤。 前項健康檢查及長期追蹤項目,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