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善後處理 ( 95 年 01 月 04 日)
第7條
施工中建築物經主管機關複測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認有改善或拆除必要 者,應通知該管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