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鋼鐵業者輻射偵檢作業之管理 ( 95 年 01 月 04 日)
第25條
經主管機關核發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之鋼鐵業者停業或停產時,應於三 個月內將其認可證明繳回主管機關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