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鋼鐵業者輻射偵檢作業之管理 ( 95 年 01 月 04 日)
第24條
經主管機關核發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之鋼鐵業者,應定期委託經主管機 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實施稽核;稽核結果,應報主管機關備 查。 前項之定期稽核,設有熔煉爐之鋼鐵業者,應每年實施一次;未設有熔煉 爐之鋼鐵業者或從事進口、銷售建築用鋼筋、鋼骨之業者,應每二年實施 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