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善後處理 ( 95 年 01 月 04 日)
第13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在未能改善或未完成改善 前,該戶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得檢附主管機關出具之 證明文件,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