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善後處理 ( 95 年 01 月 04 日)
第12條
主管機關發現建築物遭受放射性污染時之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經進 行改善低於五毫西弗後,該戶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工程費用之半數。但每戶以申請一次為限,補助最 高限額依下列規定: 一、發現時年劑量在十五毫西弗以上者,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發現時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未達十五毫西弗者,為新臺幣四十萬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