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81條
任一供運送中貯存用之建築物、倉庫、貯存室或集合場,貯存Ⅱ–黃類及 Ⅲ–黃類 (見附件六) 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時,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

一、每堆核臨界安全指數之總和在五十以下。

二、堆與堆間之間隔不得少於六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