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79條
符合附件三中第陸項規定之微量包件,且其內含放射性物質之活度限值在 附表三之十分之一以下者,可交快遞作國內或國際遞送,並應遵守下列之 規定:

一、應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託運人直接交寄。

二、應由最快途徑遞送。

三、應在包件外表面清楚耐久標示中英文「放射性物質快遞許可之數量 ( RADIOACTIVE MATERIAL-QUANTITIES PERMITTED FOR MOVEMENT BY PO ST) 」之字樣。空包裝退寄時,應將以上字樣劃除。

四、包件外表面應書寫託運人姓名、地址,並要求在無法投遞時將託運物 品退回。

五、包件內包裝上亦應寫明託運人之姓名、地址及託運物品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