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74條
以特殊用途之船舶運送託運物品,由於其設計特性或因包租等原因而供裝 載放射性物質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受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一、備有經船舶註冊國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運輻射防護計畫。為國際間運送 者,應經停靠各港口有關主管機關之核准。

二、全航程之裝貨安排,包括航程中任何停靠港口託運物品之裝載,均已 事先決定。

三、託運物品之裝載、搬運、貨物安排及卸載,應有輻射防護人員監督進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