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68條
車輛載運之物品為未包裝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 (見附件一) 或第一類表 面污染物體 (見附件二) 者,或專用車輛之託運物品係已包裝且屬於同一 聯合國編號 (見附表十四) 之放射性物質,則該編號應以高度在六.五公 分以上之黑色阿拉伯數字顯示於圖六標誌下半部白色底上,或使用圖七所 示之標示牌,並將此附屬標示牌顯示於緊鄰各主標誌之位置。

前項附屬標誌及標示牌亦應由託運人製備,交由運送人依規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