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66條
放射性物質以鐵路或道路運送時,其交運、運送或貯存除應依本章第二十 七條至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外,並應依第六十六條 至第七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