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60條
包件有明顯或可能受損、洩漏時,應限制對該包件之接近。輻射防護人員 應儘速偵測、評估其污染及輻射強度。偵測範圍應包括包件、運送工具、 裝貨卸貨地區,必要時並應包含同一運送工具之其他物品,並應採取保護 人員健康之其他措施以減少因該項包件損壞或洩漏導致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