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57條
低比活度物質 (見附件一) 及表面污染物體 (見附件二) 除符合前條規定 者外,應依照附表二規定選擇適當之包件。第二類與第三類低比活度物質 及第二類表面污染物體均不得以未包裝方式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