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56條
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 (見附件一) 及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 (見附件二) 符 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包裝運送:

一、除僅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種之礦石外,其他物質在例行運送中,不可自 運送工具中逸出或失去其屏蔽。

二、除僅運送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且其可觸及及不可觸及表面上之污染 在第六條第八款污染定義之十倍以下者外,運送工具應為專用。

三、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不可觸及表面之非固著污染可能在附件二、一、 (一) 款規定之數值以上時,應採取措施使放射性物質不致污染運送 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