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55條
含有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包件,包括以罐槽或貨櫃包裝之包件 ,其表面之非固著污染不得超過附表十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