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49條
核臨界安全指數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得與非可分裂放射性物質之包件 共裝於同一外包裝中運送。

核臨界安全指數不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不得以外包裝載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