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46條
可分裂物質之包裝及交運,在一般運送及意外事故狀況下,應保持其次臨 界。下列各意外事故之因素應予考慮:
一、包件有水滲入或漏出。
二、安置於包件內部之中子吸收體或緩和劑失去功效。
三、包件中或自包件中掉出之放射性物質可能形成之重行排列。
四、包件間或放射性包容物間間隔之減少。
五、包件浸入水中或被雪掩埋。
六、溫度改變之可能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