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44條
包件或外包裝除以專用運送,或作專案核定運送外,其外表面上之任一點 ,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