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34條
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運送時,應符合每一通過或進入 國家,或已認可之運送組織對有關危險物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