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32條
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編寫。運自、 運往或運經其他國家之放射性物質,其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應加 註該其他國家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