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91 年 11 月 22 日)
第9條
核子設施之設置地點,除須符合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要求外,其與二 萬五千人以上人口集居地區之距離,至少應為低密度人口區半徑一又三分 之一倍。 前項設置地點由核子設施經營人選定後,報請原子能委員會依據核子設施 初期安全分析報告及地區實際狀況,劃定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半徑, 並會商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核定之。必要時並應依法建議變更區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