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91 年 11 月 22 日)
第42條
核子反應器啟動、燃料更換或功率減低後再行升高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 場監督;於運轉時,控制室中須有持照之運轉人員一人以上在場執勤。 能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反應率或反應功率之控制裝置,除第四十四條之規 定外,應由持照之運轉人員操作之。其他能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反應率或 反應功率之機件,應在持照之運轉人員許可下操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