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91 年 11 月 22 日)
第24條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由公路運送者,除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將有關運送事宜通 知當地及沿途軍警機構外,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除不得違反道路行車速率外,行車一至二小時,應停車於曠野路旁休 息,並施行警戒,行車四小時以上,應停車更換駕駛人。

二、運送車輛之前後應有適當標誌之前導車先行及護送車隨後押運。如係 二車以上之運送,車隊應有巡邏車往來巡視。每一運送車隊均應派護 送人員及隨帶無線電通訊器之武裝警察。

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汽車裝載危險物品及行車之規定辦理。

四、預先協調軍警機構於沿途實施交通管制及排除道路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