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罰則 ( 60 年 12 月 24 日)
第31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未經核准將專利權讓與他人,或與外國人訂 立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合作之契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