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獎勵、專利及賠償 ( 60 年 12 月 24 日)
第28條
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新發明,適用專利法之規定。但專利權之讓與,或與 外國人訂立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合作之契約,應報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