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獎勵、專利及賠償 ( 60 年 12 月 24 日)
第27條
對原子科學與技術之研究及發明,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28條
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新發明,適用專利法之規定。但專利權之讓與,或與 外國人訂立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合作之契約,應報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

第29條
由於核子事故之發生,致人民之財產權益遭受損失,或身體健康遭受損害 ,應予適當賠償;賠償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