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游離輻射之防護 ( 60 年 12 月 24 日)
第25條
關於放射性落塵之偵測,應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內政部、國防部訂定計畫 ,並購置設備,配發有關單位使用;其偵檢紀錄,由原子能委員會統一審 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