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原子能資源之開發與利用 ( 60 年 12 月 24 日)
第17條
為研究原子能科學並生產放射性物質,以供和平使用,除充實已建之核子 反應器外,原子能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撥專款,增建核子 反應器及其他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