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 ( 60 年 12 月 24 日)
第13條
原子能科學研究機構,應充實放射性偵測、分析、化驗之設備,並加強游 離輻射防護之研究。

原子能委員會得指定前項研究機構,辦理游離輻射防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