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 ( 60 年 12 月 24 日)
關於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應由原子能委員會籌撥專款,延聘專
家,訂定計畫,統籌進行。
原子能委員會應輔導國內各大學與研究所,增設有關原子科學學系,充實
設備,發展原子科學教育。
原子能委員會應會同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及國內各科學研究機構,統籌選送
科學人才,出國進修原子科學。
原子能委員會得報請行政院,於有關科學研究機構,設立原子能科學與技
術研究發展部門。
國內各科學研究機構,對於原子能科學及其應用之研究,應依據本法第七
條所定計畫,互助合作,使研究人員及設備作有效之運用。
國內各大學及有關原子能科學研究機構,與友邦及國際有關組織訂立研究
合作協定時,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原子能科學研究機構,應充實放射性偵測、分析、化驗之設備,並加強游
離輻射防護之研究。
原子能委員會得指定前項研究機構,辦理游離輻射防護訓練。
各科學研究機構得申報原子能委員會,籌撥專款,延聘專家,協助原子能
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