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6條
主管機關發放檢舉獎金之標準如下:

一、提供有助於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之證據資料者,檢舉獎金為罰鍰總 金額之百分之五,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提供之證據資料能間接證明聯合行為合意之事實存在者,檢舉獎金為 罰鍰總金額之百分之十,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三、提供之證據資料能直接證明聯合行為合意之事實存在,無須主管機關 再介入調查者,檢舉獎金為罰鍰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最高以新臺幣 一千萬元為限。

違法聯合行為案件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滿五億元者,前項獎 金上限提高為二倍;如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前項獎金上限 提高為五倍。

檢舉人於同一案件所提供證據資料同時符合第一項兩款以上情形者,依較 高額之款次發放檢舉獎金。且同一案件僅能受領一次。

第一項之證據資料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檢舉獎金應平均分配:

一、同款中有數名檢舉人共同聯名,或同時提供相同事證無法區別先後者 。

二、同款中有數名檢舉人,均提供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之事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