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機構之設立 ( 103 年 05 月 19 日)
第6條
保護機構於設立許可後,捐助人應於法院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 產全部移轉予保護機構,以保護機構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金融機構,並報 本會備查。

前項捐助財產之種類為現金者,應以籌備處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 ,並於申請許可前存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