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機構之設立 ( 103 年 05 月 19 日)
第4條
保護機構之設立,應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指定之傳銷事 業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本會申請設立許可:

一、申請書:載明目的、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業務項目及 其他必要事項。

二、捐助章程正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捐助財產之現金部分,應附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或其 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其他財產部分,應附土地、建物登記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董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董事與監察人間之親屬關係表。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

六、保護機構及董事之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八、監察人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願任監察人同意書及其印鑑或簽名清 冊。

九、捐助人同意移轉捐助財產為保護機構所有之同意書。

十、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說明書。

保護機構之董事會應自收受本會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聲 請法人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報 本會備查;其於法人登記後,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編號,併 報本會備查。

第5條
保護機構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 連同有關文件各四份,報經本會核定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6條
保護機構於設立許可後,捐助人應於法院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 產全部移轉予保護機構,以保護機構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金融機構,並報 本會備查。

前項捐助財產之種類為現金者,應以籌備處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 ,並於申請許可前存入。

第7條
保護機構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護機構之名稱、捐助目的及主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監察人及調處委員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任期中出缺 補選(派)及任期屆滿之改選(派)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決議之方法及其職權。

六、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訖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

七、事務單位之組織。

八、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九、捐助章程作成日期。

十、關於本會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8條
保護機構之下列事項,應報經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

一、捐助章程。

二、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程序。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其他依本辦法或本會規定應報經本會核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