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機構之設立 ( 103 年 05 月 19 日)
第4條
保護機構之設立,應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指定之傳銷事 業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本會申請設立許可:

一、申請書:載明目的、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業務項目及 其他必要事項。

二、捐助章程正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捐助財產之現金部分,應附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或其 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其他財產部分,應附土地、建物登記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董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董事與監察人間之親屬關係表。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

六、保護機構及董事之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八、監察人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願任監察人同意書及其印鑑或簽名清 冊。

九、捐助人同意移轉捐助財產為保護機構所有之同意書。

十、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說明書。

保護機構之董事會應自收受本會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聲 請法人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報 本會備查;其於法人登記後,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編號,併 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