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業務運作 ( 103 年 05 月 19 日)
第31條
前條律師費用不得高於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四 條之金額。

前條第一項代為支付訴訟費及律師費之總額上限,由保護機構擬議,報經 本會核定後實施,變動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