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業務運作 ( 103 年 05 月 19 日)
第30條
對於同一原因事件,致二十位以上傳銷商受損害或請求賠償金額達一百萬 元以上者,經調處雖未成立,惟經保護機構認定,傳銷事業應負賠償責任 者,傳銷商得請求保護機構就一定額度內先代為支付訴訟費及律師費。

傳銷商曾經保護機構代為支付訴訟費及律師費者,未返還前述費用前,不 得再行請求前項訴訟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