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業務運作 ( 103 年 05 月 19 日)
第29條
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

調處成立,倘係傳銷事業應負賠償責任,保護機構應命該事業於三十日內 支付賠償,逾期未支付者,就一定額度內由保護機構代償,再由保護機構 向該事業追償。

前項之一定額度,由保護機構擬議,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變動亦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一、經調處委員召集調處會議,有任一方當事人連續二次未出席者。

二、經召開調處會議達三次而仍不能作成調處方案者。

調處未成立,請求調處者可循民事訴訟等其他途徑尋求救濟。

已調處成立者,不得再就同一事件申請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