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業務運作 ( 103 年 05 月 19 日)
第28條
符合前條保護要件之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書面請求調處後,保護機構應派 專人負責瞭解案情,由輪值之三名調處委員進行調處。受指派之調處委員 應選任一名主持調處程序。重大案件,得請求召開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

調處委員應於收到前項書面調處請求後十五日內開會。必要時或經爭議雙 方當事人同意者,得延長七日。

第一項重大案件之要件及程序由保護機構擬議,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

調處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調處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 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保護機構及其人員、調處委員對所知悉調處過程及相關資料,除法規另 有規定或經雙方同意外,應保守秘密。

調處委員(會)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進行調處,並得於合理必要範圍內 ,請求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協助或提出文件和相關資料。

董事(會)、監察人不得介入調處個案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