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財務 ( 103 年 05 月 19 日)
第24條
保護機構設立之捐助財產不得少於現金總額一千萬元,且於一千萬元額度 內本金不得動支。

保護基金除供代為賠償、協助訴訟使用及保護機構成立第一年之營運外, 不得動支。

年費供保護機構之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