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財務 ( 103 年 05 月 19 日)
第20條
保護機構收入來源如下:

一、捐助之財產。

二、自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收取之保護基金及年費。

三、財產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受贈之收入。

第21條
保護基金及年費收取金額分別如下:

一、保護基金:

(一)傳銷商每位繳納新臺幣(下同)一百元。既有傳銷商於保護機構成 立三個月內繳納;新加入傳銷商當季繳納。

(二)傳銷事業依上一會計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總數分為八級繳納,其 金額分別如下: 1.營業額二十億元以上者,繳納四百萬元。 2.營業額十億元以上未達二十億元者,繳納三百萬元。 3.營業額三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者,繳納二百萬元。 4.營業額一億元以上未達三億元者,繳納一百萬元。 5.營業額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繳納三十萬元。 6.營業額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者,繳納十萬元。 7.營業額未達一千萬元者,繳納八萬元。 8.新報備傳銷事業,繳納五萬元。

(三)傳銷事業於保護機構成立三個月內向保護機構繳納;新報備傳銷事 業當季向保護機構繳納。

(四)傳銷事業營業規模晉級者,即應補足級距間之差額。

二、年費:

(一)傳銷商每年年費金額由本會視基金規模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實施。 傳銷商於每年三月底前繳納;新加入傳銷商當季繳納。

(二)傳銷事業依上一會計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總數分為十級繳納,其 金額分別如下: 1.營業額七億元以上者,繳納十萬元。 2.營業額六億元以上未達七億元者,繳納九萬元。 3.營業額五億元以上未達六億元者,繳納八萬元。 4.營業額四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繳納七萬元。 5.營業額三億元以上未達四億元者,繳納六萬元。 6.營業額二億元以上未達三億元者,繳納五萬元。 7.營業額一億元以上未達二億元者,繳納四萬元。 8.營業額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繳納三萬元。 9.營業額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者,繳納二萬元。 10.新報備傳銷事業及營業額五百萬元以下者,繳納一萬元。

(三)傳銷事業於每年三月底前向保護機構繳納;新報備傳銷事業當季向 保護機構繳納。

傳銷事業於保護機構設立時所捐助之財產可抵充其所應繳納之保護基金或 年費。

參加二以上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其保護基金及年費得擇一傳銷事業繳納。

傳銷商保護基金及年費,由傳銷事業統一代收後向保護機構繳納。但保護 機構於業務規則中就繳納方式另為規定者,從其規定。

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退還。

保護機構應製作及更新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名冊,每季送本會備查。

第22條
保護機構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 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 要,制定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第23條
保護機構應於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為收入、支出款項控管。

第24條
保護機構設立之捐助財產不得少於現金總額一千萬元,且於一千萬元額度 內本金不得動支。

保護基金除供代為賠償、協助訴訟使用及保護機構成立第一年之營運外, 不得動支。

年費供保護機構之營運。

第25條
保護機構每年編造次年預算報告,於十月底前,由董事會審定後報本會備 查。

保護機構每年編造當年決算報告,於當年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審定 後,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一併報本會備查。

前二項資料應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